警惕非婚同居蔓延现象
  作者:陈有芳  浏览:2101  发布时间:2018/4/11

近些年,在不少地方出现婚外情或非婚同居甚至生育的现象,基本没有人管。许多新闻媒体包括法制节目,在涉及这类事时,大都轻描淡写,一带而过。

同居“暗流”汹涌,引发不少社会问题。《中国老年报》近刋,65岁的吴某,几年前老伴去世后,与退休教师李某同居。先是过的很好,因李某儿子周某借吴某10万元愈期不还,吴、李两人产生矛盾;在一次争吵中,周某出于袒护母亲,勃然大怒,上前死死掐住吴某脖子,直至不能动弹,酿出命案。某小区近发生一老人割脉自杀未遂事件。其以保姆名义与一年轻女子姘居,后女子离去;风传因感情纠缠发生上述事件,造成不良影响。非婚同居散伙后,因金钱账、感情债,而闹上法庭的屡见报端。

上述值得世人警醒。如今“搭伙过日子”,成为不少离异或丧偶老人的常见选择。然而,“同居不领证”这种关系非常脆弱,没有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给双方造成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值得关注的是,见怪不怪的反常现象。人们以“讲故事”的态度和口气,讲述着一个个此类离奇的事件。多发现象,甚至致人麻木不仁。央视前不久曾播过,某妇用10年时间11次状告或投诉丈夫重婚,或不予受理,或反遭指责;妇联一负责人竟当面对她说:“婚姻死了就应该放弃,何必揪住不放?”于是乎,社会风气被毒化,国家形象被损害,家庭关系被瓦解,人口政策被破坏……

婚外情或非婚同居,涉及道德与法纪层面,亟待引起重视;特別在一些老党员和退休干部中发生的此类现象,更是不可忽视。《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对此更是早有明确的具体惩诫规定。

法治社会。建议老人办理合法婚姻手续,如果担心婚后产生家庭财产纠纷,可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在婚后签定财产协议,以保障晚年正常的婚姻生活。

在大力弘扬传统道德,倡导家庭伦理的同时,无疑应予法纪的贯彻落实,以更多的关注和有力措施,尤其各级老年管理机构和基层党组织,要及早疏导,减少和堵绝上述不良社会现象,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作者系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省杂文学会会员



随机稿件
暂无数据!
上周冠军
人气:0,发布文章:0篇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上留言 | 通讯员 | 我要投稿 | 稿件列表 | 在线咨询 | Rss订阅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3号老干部局大院15号楼四层 闽ICP备2023017563号 邮箱:jq368@163.com
Copyright © 2013 《金秋》栏目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