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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启动“全民参保”试点 养老保险余额可继承
发布时间:2014/9/9   来源:福州日报   + 988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在南平邵武市、三明尤溪县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依法继承。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在南平邵武市、三明尤溪县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明年在全省50%的县(市、区)启动实施,2016年~2017年在全省实施。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将根据数据库信息对参保人进行动态服务、精确服务。

同时,我省将对政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城乡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登记,整合参保信息,开展信息筛查、比对、清理、纠正,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

因病提前退休“在岗”条件放宽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或转换身份,由于年龄偏大,就业难度加大,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患重病后再就业更难,为能申报提前病退,有的不得不花钱挂靠企业,甚至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为此,我省对申请病退人员“在岗条件”予以适当放宽,只要原国有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国有企业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等提前退休条件的,无论其是否在岗,均可按规定程序申办因病提前退休。

上述政策都限定职工“在岗”,适用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或灵活就业的,则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予申办提前病退。但是,原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如重新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准予申办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明确养老保险5个问题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5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时间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待遇前;二是城镇职工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即“从长、从后、从户籍地”;三是城镇职工保可以后延缴费,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保缴费不足15年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四是明确养老保险关系未归集或未转移接续的申办程序、缴费年限折算比例,以及领取待遇后仍有未归集或未转移的处理办法;五是明确重复参保以及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及清退办法。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今年7月,我省下发《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2月2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依法继承。同时,为有效保护参保人员权益,自今年2月21日至通知下发期间,已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的,也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补发给继承人。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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