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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4/9/18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网站   + 989

9月9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一是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优先满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并,并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由同级乡镇(街道)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管理方式。

二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建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一定的经济实力等。

三是明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公正、公平确定承租方。养老机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公开招标文书应当明确养老机构用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床位数等。

四是明确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方、出租方、监管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租赁物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承租时限及租金、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退出机制、监督机制、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评价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五是明确要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养老机构应每年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六是明确要落实扶持政策。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公共财政补贴等优惠。(厅福利慈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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