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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建居住小区须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2014/9/23   来源:新华网   + 1015


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强调从今年起,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福建省要求,今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同时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福建省还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福建省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将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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