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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加收团费 行为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6/7/8   来源:福州新闻网   + 1584

福州日报7月8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碧秀)近年来,旅游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某些旅行社以消费能力有限为由,对60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加收300元~500元不等的团费。其实,这类行为不合法。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旅行社不能因为游客的年龄、职业和身份而额外收费,通常情况下,一般不可以出现在合同价格之外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形。但一些特殊情况例外,比如老年游客参加旅游,要求旅行社委派一个导游单独为其服务,旅行社当然可以和游客协商,在合同之外向游客再收取服务费用;游客要求旅行社为其提供轮椅服务,额外收费也是在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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