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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直机关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省直机关老体协,下同)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直机关热爱老年体育活动的、自愿组成的、康乐愉快、团结友爱、服务社会、为党增辉的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省老体协的团体会员。

第 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 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 贡献。

本会秉承“献爱老心,架康乐桥”精神。坚持重在参与、重在健康、重在快乐、重在交流,安全第一、友谊第一,组织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按照国家、省体育局和省体育总会以及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开展下列活动:

1、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2、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各单位开展老体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3、协同有关部门,改善老年人体育健身条件;

4、组织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办好“康乐大讲堂”;

5、举办老年人文体汇演和展示活动;

6、培训老年人体育健身辅导员;

7、接受上级老体协委托组织参加或承(协)办老年人体育健身交流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省直单位、中央在榕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行业系统,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男性和五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或按国家规定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在协会领导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单位老年人体育分会申请,经批准后,即为老体协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发展会员,积极组织、参与、推动本单位、本行业的老年人体育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建省直机关老年人体育协会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重大事项;

(四)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任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各单位选出的省直老体协委员会的代表和团体会员单位其他委员,如工作变动,其资格自行消失,由该单位另行补选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决定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和专项委员会的设置;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专项委员会负责人选的任免;

(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筹备代表大会换届相关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过半数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主席主持,也可授权常务副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请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的任免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社会资助和捐赠;

(三)有关部门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正常业务开支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使用必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单位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经常务委员会议过半数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后,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五四北路263号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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